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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不容忽视

1999-08-03 来源:光明日报 周绍东 我有话说

近年来在一些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比如重刑法,轻刑事诉讼法;重民法,轻民事诉讼法。有人认为,只要认定一个犯罪实体或错误一方,就可以不按法律、法规程序办事。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也是执法人员违法的一种表现。

程序作为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办理案件共同遵循的步骤和方法,充分体现着法治理念。程序明确了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并建立了有效的制约机制,使公民的人身权利免受来自司法机关或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侵害,进而保障其自由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作为检察机关,对违反程序法的司法审理,要依法抗诉。

前不久,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在依照程序法抗诉方面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丰台区检察院在受理申诉达4年之久的袁世杰腾退房一案时,发现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违反民事诉讼程序法,丰台检察院就此提请抗诉,使该案在丰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1998年8月6日,黑龙江省绥化市建筑二公司工人袁世杰到丰台检察院举报中心,对丰台法院(1994)丰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表示不服,递交了申诉书。民事行政检察处经初步审查,于8月20日决定立案审查。经审查查明:1994年3月,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审原告解放军总后勤部丰台第一干休所诉袁世杰长期无理占房,要求其腾出房屋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人员在未通知袁世杰开庭时间,致使其未出庭的情况下,下达了民事判决书。而判决书却写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袁世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世杰辩称”等虚假情况。

丰台区检察院认为,此判决书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1998年12月4日,由丰台检察院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提请抗诉。市检察院分院于今年1月20日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月23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丰台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丰台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丰台检察院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宣读了抗诉书,发表了出庭意见,并对庭审过程实行法律监督。

此案是北京市检察系统就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提出抗诉的第一案。丰台区检察院检察长李晓就此指出:“法律程序是法的生命存在形式,执法者在法的实施过程中不遵守规则,就会造成执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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